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至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基本保额与2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