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人综合意外保障卡 |
购买份数 |
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2份,未成年人(16-17周岁)限投保1份。 |
职业类别 |
仅适合一至三类职业者投保。 |
投保年龄 |
满16周岁—60周岁。 |
保险费支付 |
保费一次交清,每份50元。 |
保险期间 |
一年。 |
适用条款 |
《国华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保障责任及保险金额 |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每份基本保额5万元。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额给付,合计保额10万元。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00元免赔,80%给付;每份保额2000元。 |
请您阅读:
1、本卡仅供客户投保使用,非保险凭证,持卡人须在该卡的有效期内按激活流程进行投保,对保险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2、任何个人无权就此条款做出任何更改或附加,任何个人无权向客户做出与本条款不符的宣传和承诺。
3、请在卡背面注明的激活截止日期之前进行投保,若因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该卡过期失效而引起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4、请当场检查卡背面密码涂层是否完好,如有破损请立即向购买机构更换。若因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5、因互联网等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的数据传输中断、停顿、延迟、错误等技术故障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予承担。发生上述故障时,请及时联络本公司,本公司将尽所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6、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7、按照《国华人寿职业分类表》,四类及四类以上职业人员不属于合同保障范围。
注:《国华人寿职业分类表》在此不做演示。
*具体责任及投保规则以保险条款和公司正式发文的投保规则为准。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从事矿业采石、森林砍伐、冶炼操作、海上作业、潜水作业、空勤、易燃易爆品运输及押送、装卸、建筑及筑路、化学原料制造、易燃易爆易腐蚀品的制造、爆破、高空作业、高楼外部清洁、室外安装或装潢、高压电工程施工、管道架设、车床操作、冲床操作、铣床操作、剪床操作、钻床操作、武打、杂技、驯兽、消防、防暴警察、特种兵、战地记者等高风险职业;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
(14) 美容手术、变性手术及一般理疗;
(15)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向受益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