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灵活组合 彰显尊贵
重疾保障能最大限度缓解家庭因大额医疗费用导致的财务压力,本附加重疾险和主险组合销售,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障,无论是理财、保障、养老、子女教育,均可搭配上本附加险,进而为客户提供周全的保障。
三重保障 人性关怀
合同生效一年后,重疾发生时,确诊即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即便只发生合同约定的轻度癌症(指合同中的特定疾病)时,也可以得到相应的赔付,充分体现人性关怀。18岁后因疾病(指非合中的重大疾病)或意外身故,则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范围广泛 保障全面
多达35种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更宽,人性设计关爱相伴。加入5种轻度癌症,全面提升保障水平。
产品基本信息
投保范围: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交费说明:交费期间与主险一致,且须与主险同时投保。
保险费率的调整:当公司厘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重大疾病发生率、特定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发生偏离,足以影响保险费率水平的,公司将合理调整保险费率,并及时通知您。您不接受保险费率调整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解除合同。
保险利益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在其生存期间,确诊初次发生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所指的重大疾病,合同生效一年内的,本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一年后的,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确诊初次发生所指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 |
身故
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不含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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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不含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身故,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释义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除内耳结构损伤等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除眼球缺失或摘除等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除声带完全切除等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严重多发性硬化
27.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28.重症急性胰腺炎
29.肌营养不良症
30.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31.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32.1型糖尿病
33.严重川崎病
34.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5.严重克隆病
注:以上第1至25种疾病的名称和释义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名称和释义,并对“双耳失聪”、“双目失明”和“语言能力丧失”的定义进行了限制,仅承担被保险人在一定年龄后的保险责任。第26种至35种疾病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类型。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特定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6项情形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本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时,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