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付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赔偿额度
1. 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 伤残: 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
(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附加医药费保险条款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五万元为限。
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
项目 伤害程度 按保单规定赔偿最高额度的百分比(%)
一 身故(失踪不能作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飞机或船只失事而致完全灭失的不在此限) --100%
二 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100%
三 丧失两肢(指自手腕或足踝关节以上之分离丧失)或双目失明、或丧失一肢及一目失明 --100%
四 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 --50%
五 丧失手指、足趾(每手、脚的): 1. 丧失四指 --40% 2. 丧失拇指全部 --25% 3. 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 --10% 4. 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 --6% 5. 丧失中指一节或二节,或无名指、小指全部 --3% 6. 丧失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 --1% 7. 丧失脚趾全部 --15% 8. 丧失大趾全部 --5% 9. 丧失大趾一节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 --2% 10. 丧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节 --1%
六 其他伤残如耳聋、断骨等 --参照医院证明另定
附约:本表内赔款按下列附约办理: 1.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本公司赔偿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被保险人不得因遭受一次意外,而获得表列一项以上的赔款金额。仅表列第(五)项内的可同时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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