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14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创业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缴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三、特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给付 若被保险人出现下列情况(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返还已缴保险费或现金价值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在法定休假日或其所就读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二)被保险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本合同所称“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指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负特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返还已缴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一、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期间遭受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精神类疾病患病期间; 八、被保险人发生医疗事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中暑; 九、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人工流产、自然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十、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二、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十三、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十四、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位所遭受的伤害; 十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探险、特技、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活动; 十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二、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25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或至被保险人3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二)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四)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五)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包括趸缴(一次性缴清)、5年期缴、10年期缴、年缴至15周岁等四种。每份保险的保险费为人民币500元。 二、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保险期间、缴费方式及投保份数等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三、本公司对未成年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为限。 第七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且明确明责任免除条款及其他责任免除的内容。本公司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或投保人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因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三、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四、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创业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五、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因延迟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提供本合同保险单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以及下列证明和资料(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一)创业金的申领: 1、由创业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受益人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受益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3、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如被保险人在其所就读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该学校出具的寒、暑假期间证明; 6、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7、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8、其他与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认定有关的证明及文件。 (三)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1、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受益人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 4、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如被保险人在其所就读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期间因意外伤害全残,须提供该学校出具的寒、暑假期间证明; 6、其他与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认定有关的证明及文件。 二、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在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的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全额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一条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经投保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本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未能偿还的,当贷款及其利息、其他各项欠款及其利息之和达到本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质押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本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二条 减额缴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单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变更减额缴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减额缴清时,将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缴清的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