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 18-65周岁 缴费方式 趸缴 保险期间 1年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件,保险人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按住院的天数每天补贴人民币100元。无论投保份数多少,每天补贴金额均以人民币100元为限。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延至被保险人出院(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除外)止。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地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及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条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它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无能为力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五、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烧伤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烧伤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六、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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