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友邦育英宝六十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育英宝分红型两全保险》是一款集人寿、周期性生存给付和增值红利于一体的分红型两全保险,让您能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充分地积累资金,为孩子未来的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退休养老等等从容做好准备。
一、保险利益
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16周岁
2、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受益人可以获得保单现金价值和已缴保险费两者之间的较大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且于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身故,受益人可以获得保单现金价值、已缴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二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三者之间的最大者。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受益人可以获得保单现金价值、已缴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三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三者之间的最大者。
*已缴保险费中应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 满期利益
若投保人购买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则于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并且仍然生存时,投保人可以获得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金。
若投保人购买友邦育英宝六十岁两全保险(分红型),则于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并且仍然生存时,投保人可以获得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金。
4、 生存现金给付
在合同有效期内,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起及其后每3年,投保人将获得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5%的生存现金, 直至本合同终止或满期。
5、增值红利
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在合同满期时与满期金一同给付予投保人,或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保单特色
1、快速增值,高额保障
该合同专为未成年人设计,且根据不同年龄段设定不同的身故保障,能使客户更充分地满足孩子不同年龄阶段的需求。
2、三年返还,快速回报
在合同有效期内,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及其后每3年可获得等值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5%的生存现金。可用于补充您的孩子教育金和创业金等等。
3、保额递增,保障充分
该主合同能根据被保险人不同年龄阶段的实际保障需求,在合同有效期内,于被保险人18周岁至25周岁所对应的保险单年度期间提供两倍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命保障,于被保险人25周岁起所对应的保险单年度提供三倍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命保障。
4、满期返还,安享人生
投保人将于合同满期时获得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作为养老金和退休补充金。
三、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身故给付的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但唯第(5)项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且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有权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及增值红利的现金价值。
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请洽询本公司保险营销员,或致电24小时免费服务电话:800-820-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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