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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伙伴财富连连年金保险(分红型)
投保示例 条 款 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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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险 提 示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伙伴财富连连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本产品说明书中保险利益测算书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为本公司对未来各年度可分配盈余的假定示例,仅供参考,不作为对本公司未来业绩的保证或估计。

保 险 责 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 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在被保险人十八周岁之前,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自被保险人十八周岁起至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 在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在被保险人十八周岁之前,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自被保险人十八周岁起至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 在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疾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本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四、 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经投保人申请,本合同可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提前满期,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需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五、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责 任 免 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 险 利 益

    本合同的保险利益为: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提前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退保金以及红利分配。

主要投资策略

    分红险账户主要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和权益类投资品种,将根据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和不同市场相对价值判断进行动态资产配置,追求长期稳定投资收益。

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死差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不同,即实际死亡人数与预定死亡人数不同时所产生的盈余差异;利差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与预定投资收益不同时所产生的盈余差异。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一、 现金领取;
    二、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信 息 披 露

    本公司每年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分红保险业务年度报告。本公司在每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后,向投保人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客户红利分配的有关政策、本年度红利及累积红利。

犹豫期及退保

    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投保人可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犹豫期满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和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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