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 要 声 明
以下关于《生命至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的说明,是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提供您更加直观的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之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同确定。
- 风 险 提 示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至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本产品说明书中保险利益测算书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为本公司对未来各年度可分配盈余的假定示例,仅供参考,不作为对本公司未来业绩的保证或估计。
- 保 险 责 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已缴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 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3%×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 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指每期保险费缴费日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经过的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经过年度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养老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给付方式,依如下约定给付养老保险金: 1.一次性给付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于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保证给付年限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保证给付年限、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和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证给付年限期满;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年限期满前身故,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剩余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保证给付年限期满,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年限期满时仍生存,被保险人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0周岁生日当天(以较早者为准),本合同终止。 上述保证给付年限为20年。 3.身故返还本金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0周岁生日当天(以较早者为准),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前身故,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剩余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部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4.保证给付总额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0周岁生日当天(以较早者为准),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给付养老保险金金额尚不足保证给付总额的,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剩余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其差额部分,本合同终止。 保证给付总额有保证三十年给付总额和保证四十年给付总额两种,投保人可于投保时选择一种并载明于保险单上。保证给付总额确定方法如下: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时, 保证三十年给付总额=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30 保证四十年给付总额=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40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时, 保证三十年给付总额=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12×30 保证四十年给付总额=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12×40
- 责 任 免 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保 险 利 益
本合同的保险利益为:身故保险金、养老保险金、退保金以及红利分配。
- 主要投资策略
分红险账户主要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和权益类投资品种,将根据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和不同市场相对价值判断进行动态资产配置,追求长期稳定投资收益。
- 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死差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不同,即实际死亡人数与预定死亡人数不同时所产生的盈余差异;利差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与预定投资收益不同时所产生的盈余差异。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至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一次性现金领取全部红利。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若本合同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终止,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支付。
- 信 息 披 露
本公司每年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分红保险业务年度报告。本公司在每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后,向投保人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客户红利分配的有关政策、本年度红利及累积红利。
- 犹豫期及退保
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投保人可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犹豫期满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和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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