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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 费后,退还保险费。 案例简介 笔者第一次见到李先生时,他刚从保险公司出来,看得出非常生气,他将保单摊在笔者面前就开始抱怨:“为什么就退我这么点儿钱?我交了那么多,现在连一半也拿不回来,保险公司也太心黑了,这几年,我一次医院也没住过,保险公司的钱一分也没有花过,保险公司从我的保单上扣那么多钱,实在没道理,让我怎么接受?” 原来,李先生自1994年开始,一直自己经营一家五金商店,虽然规模不是很大,但由于店面位置不错,再加上李先生能说会道善于交游,有不少的朋友,生意做得也算红火。 2001年12月,李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为自己在本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每年需交保费共计996元,交费时间为20年。 按照李先生当时的经济状况,每年的这点保费支出根本没有任何困难,可是生意场上的事情谁也说不准。两年后,李先生在一次投资失利后,生意上受到重创,家庭经济情况出现重要变故,而且还负债累累,无力继续支付保费。 于是李先生于2004年10月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接受后,告知他只能按照保单现金价值退还1441元。但是,李先生对保险公司的退保金额极为不满,认为自己三年共交了近3000元保费,而退保的现金价值却连一半都不到。为此,李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给予合理解释。 咨询反馈 笔者随即与业内一些保险公司进行联系,相关人员很快给出了解释: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当投保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人寿保险公司应该退还投保人的部分责任准备金。 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通常分为分期缴费或一次性趸缴。李先生的保单就属于前者。当投保人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时,由于在订立保单的第一年,附加费用(主要包括新合同费、合同维持费和收费费用)支出大,因此,在合同订立的第一年所收的保险费,扣除新合同费和当年用于承担保险责任的自然保费后,一般已无剩余,甚至出现负数。合同订立的第二年所收的保险费,扣除附加保费和当年的自然保费后一般能略有剩余,可弥补第一年的亏损。 所以,一般说来,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才有可能产生现金价值。至于在投保时一次性付清全部保险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则自支付保险费之日起,就产生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都会在保险单后制作相关的现金价值表,根据每份保单的保险人具体情况,制定出各保险周年保单的现金价值。 从李先生的保单中,我们可以看到,李先生共交过三期保险费,退保金接近于三年末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认为,已经严格遵照保险法和合同条款的规定,并且按照相应的退保金给予支付,并无任何不当之处。 李先生的疑惑,其实是很多保险消费者都有的疑惑,为什么保险退保,要损失这么多?以前所交的保费都到哪里去了?现金价值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要想明白这个问题,有必要明白以下几点: 保费的计算 人寿保险的保费由两部分组成:纯保险费和附< 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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