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人们的保险意识已有所提高,购买商业保险也已成了寻常事。然而,在投保时要保持一份谨慎,要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选择那些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现今社会,人们在设法为自己或家庭所面临的风险寻求一定的经济保障时,往往会想到购买保险。在此,笔者通过几个案例,希望消费者在提升自身保险意识的同时,也要注重保险细节,让保险保障自己的生活安定与幸福。
案例一:
保险条款没看清 懵懵懂懂吃大亏
2001年:陈小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签约前,陈小姐问代理人:"中途退保怎么办?"代理人搪塞了一句:"按照现金价值退"。陈小姐追问:"保费全部都能返还吗?"代理人说,"应该是的"。2002年,陈小姐因为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无力再续付保费,打算中途退保,这才发觉"现金价值"其实是已缴保费扣除了代理人佣金、保险公司管理费以及已承担的纯保费,比已缴保费少了一大截。
提醒:在购买保险的头两年,保险公司承保、制保单、结算代理人手续费、员工工资等各项保险费用开支较大,此时退保,保险公司扣除各项手续费后退还的保费是很少的。因此,购买保险前,一定要仔细研读保险合同条款,不能只听信保险代理人的讲解。如果对条款的一些内容有不明白的地方,应向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咨询清楚,如果其说法含含糊糊,千万不可盲目投保,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案例二:
相信亲戚买保险 隐瞒病史难获赔
2002年,关先生的一位在保险公司工作的亲戚找到关先生,要他买保险。关先生说自己患有慢性乙型肝炎,担心出险后不能获赔。这名亲戚却说,不填病历也无人知晓。碍于人情,关先生购买了年缴8000多元保费的医疗险。今年关先生因患肝癌住院,原本以为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却在医院收到保险公司的一纸《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投保人没有对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已患有相关病史的义务"。结果关先生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提醒:人情保单之所以纠纷频发,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因为是熟人,所以就马马虎虎地决定了。很多人既没有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一些重要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也从不知晓。其实,在保险条例中,如实告知很重要,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带病投保。因为保险公司都设有专门的核赔部门,如果从医院了解到客户有相关病史,可以拒赔。
案例三:
保险合同代签名 出险拒赔徒奈何
2002年3月,王女士为远在国外工作的丈夫龚先生买了一份定期寿险。由于这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因此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许可(书面签名)。在签保单之前,王女士告诉代理人周某:"我先生不在国内,无法在保单上签名。"周某说:"没关系的,你帮他签字就可以了。"这样,王女士便在被保险人一栏中代她的丈夫签了名。
2004年,王女士的丈夫龚先生不幸病逝。悲伤之际,王女士想到曾为丈夫购买过保险,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对比了签名的笔迹后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王女士代为签字的,而龚先生没有在保单上亲自签名,因此作出拒赔决定,这令王女士万分震惊。事后,保险公司对误导客户的代理人周某作了严肃处分,但王女士受到的经济损失已无法弥补。
提醒:无论关系如何亲密,投保人都不能代替被保险人签名,即使是夫妻。如果一旦被发现是代签,保险公司都会拒赔。因为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一定要亲自签名,千万不要请人代签,也不要让保险业务员帮忙填写,以免生病、出事后保险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赔。
案例四:
保险不是万能"筐" 辩证购买才划算
洪某患高血压已近10年时间,2003年5月,洪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004年2月的一天,洪某突然死亡,医院出具的证明中注明死亡原因为脑溢血突发。洪某的家人拿着保单和医院的各种收据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以突发脑溢血不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而拒赔,患者家属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始终无法理解。
提醒:投保人选择保险,一个重要原则是"买适合自己的险种",毕竟保险不是什么都能装入的"筐",并非投保了一种保险,无论发生了什么,保险公司都能赔。在这个案例中,洪某仅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该险种条款所规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有三个条件:意外伤害事故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见的和由外来原因引起的,洪某虽然属于突发性死亡,但并不是由于外来原因所引起的,而是他本人的疾病所致,不属于意外险的责任范围。 &n 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