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代理人推荐,于2001年购买了保险。当初按合同规定,我必须在每年9月份缴保费。可现在由于工作变更,9月份我已经没有足够收入缴纳保费,能否将缴费期转在12月份?那时我有年终奖可以支付保费。
专家解答
相关保险公司人员答复道,李先生将缴费期从9月转到12月的做法并不可取。保险合同签定时,就已经约定在9月份缴费。由于保单是具有时间效用的,即当李先生决定在9月份年缴保费时,保单的生效期限与保障期限,以及未来保险给付金的领取期限也同时按保险条款严格规定,早早地确定下来。如果将缴费期更变到12月份,就等于原先保险合同上签订的保障利益也要随之改变。
例如在变更缴费期情况下,保险给付金的给付期限也要重新划定;而原先附加险的有效期限是一年,变更缴费期就等于要变更附加险种的合同有效期限;同样现金价值变更也要重新计算等。
基本上原先合同的很多保障利益都得由于缴费期变更而重新评估,无疑是退保了原先保险合同,而重新签订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难以接受李先生的更换缴费期的要求。
这种变相的“先退保再投保”会给投保人在经济上带来很大的损失,所以变更保费的做法并不是有效的办法。
保险人提示 多渠道缴付保费
1、善用“宽限期”
针对投保人在缴费时期可能现金紧张,一时难以筹集保费,各家保险公司都设定60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投保人基本上有宽松的时间或向亲朋好友借钱,或调整自身理财计划筹集保费。
而且在宽限期内,保单依旧有效。即使投保人不幸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或患病住院,保险公司也会给予相应的赔付金。
但如果您在宽限期后缴付保费,由于某些附加的医疗险种与意外险种的合同有效期只有一年,那么您将不得不重新面对等待期。而且在这段等待期内,假如您不幸遭遇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作理赔。
所以投保人发觉自己一时难以筹集保费,一定要善用“宽限期”,最好能在宽限期内想办法缴付保费,使保单继续生效下去。一旦保单由于未缴保费而“半途而废”,那您的保险利益将会遭受损失。
例如李先生就可以在宽限期内先向朋友们筹集保费,待到12月份再以年终奖将“借款额”还给朋友们,这样不就可以避免某些附加保险效用终止而不得不重新投保吗?
2、巧用缴费方式
如果李先生不想给“亲朋好友”添麻烦,他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改变缴费方式。比如只要李先生觉得自己在每季度都有一定的财政盈余,不妨改“年缴”为“季缴”,避免一次年缴的数额较大而导致自身现金流“捉襟见肘”,通过年内分期缴费以分担一次性缴费风险。
但保险人提示,采用季缴方式不得不缴纳一定的利息,就像买房子分期向银行还贷时需要缴纳利息一样。
3、妙用“现金价值”
或许李先生既不愿劳烦亲朋好友,又难以按季缴等方式缴费,想自力更生,进行自我保费救赎。
他不妨考虑向保险公司以“现金价值”抵押贷款,缴付保费。所谓现金价值抵押贷款,就是保险公司从您保单中的“现金价值”取出您所缴的保费额,在约定的期限内,您再将“所缴的保费额”还入“现金价值”中。
毕竟现金价值的使用权在缴费期间是属于保险公司的,并由保险公司保值增值,只有在保单期满后,您才能自主经营这笔“现金价值”,即保险公司将现金价值的使用权交还给您。
所以您不如通过“现金价值抵押贷款”,提前支配这笔“闲置”的现金价值,以规避自身缴费风险。
4、必用“减额缴清”
由于一份保单的缴费期限往往需要十年或二十年。在这漫长缴费期间,您可能会不幸遭遇意外而导致伤残,难以继续缴付保费。
如果您投保一份具有豁免功能的保单,固然是上上之策。保险公司将豁免您未来所需的保费,使保单的有效性尽可能延续下去。
但当您尚未投保豁免险种,就必须用好“减额缴清”,使保单最大限度地保障您的保险利益。
“减额缴清”功能很多,比如当您由于遭遇意外伤残而无力继续缴付保费时,保险公司会将您曾经所缴付的保费分摊到未来缴费期限中,或者按照您的要求,适当地减少缴费期限,使保险合同顺利满期,以避免保单半途而废,使投保人面临退保,遭受经济损失。
当然,由于已缴保费分摊到整个缴费期限中,或者合同期限的减少导致缴费额也随之减少,原先合同规定的保险权益必然会适当减少,例如保额减少等。
以返还型的养老保险为例。一份保额为10万、缴费10年的养老保险,假设某人在投保第5年由于遭遇意外伤残,难以续缴保费。这时减额缴清功能会使5年累积的所缴保费分摊到10年中,即5年保费摇身变成10年保费,使保单合同自动期满,保险公司将在合同期满后支付您一笔养老金。
或者减缴缴清功能将适当地将您< 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