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临分业务”,它是指保险公司与再保公司之间,平时并无再保险合同存在,保险公司对于特定的保险业务,(如巨额风险、或超出一定限额的个别保险业务)在有分保的需要时,才临时与再保公司洽商,有关的一切条件也须临时决定。签约后在短期内(一般为一个月或四十天)就需给付保费。这类业务一般不扣准备金,也不计算纯益手续费。
这种再保险业务,通常用于保险公司的承保金额超过其自留额及合约再保险金额的总和时,才有必要。其分保的金额,通常为其超过部分的全数。临分业务所付保费的数额一般要较合同分保高,这是因为双方没有预先订立合约的原因。 临时分保的保险条件、承担的责任及费率等,分保公司需逐笔详细地通知再保公司。再保公司对保险条件可以提出异议,并对最终的临时分业务可以表示接受与否或接受的数额(或一定的百分比)。
这种分保方式,再保公司对业务的质量可以进行选择,分保条件也要临时磋商。因此,在安排这种业务时,事先要有充裕时间,以免保险责任已经开始而分保尚未洽妥,一旦发生损失,分保公司就要蒙受经济损失。 临时分保是对固定分保的一种补充,往往由于业务数量较少,对保险的时效和限额事先难于掌握,单独安排合同也不经济,才不得不采用临时分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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