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
三保障: |
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障 重疾保障 |
三豁免: |
投保人身故、全残或罹患30种重疾即可豁免 |
买一赔二: |
主险与附险均有身故保障,重疾保障双倍(白血病2.3倍)赔付,主险与附险保费均有豁免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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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
太平阳光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7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按此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后(包括此日)身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如果投保人在交纳保费期间身故、全残或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自投保人身故、被鉴定为全残或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之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且合同持续有效。 |
太平附加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2007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且确诊30天后仍生存,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
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且确诊30天后仍生存,除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后,保险人因疾病身故,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按此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后(包括此日)身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
豁免保险费 |
如果投保人在交纳保费期间身故、全残或自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附加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自投保人身故、被鉴定为全残或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之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且附加合同持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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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事项: |
被保险人年龄:60天-15周岁的未成年人 |
投保人年龄:18至55周岁 |
交费方式:趸交、年交至被保险人18周岁 |
保障期限:至被保险人2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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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豁免的重大疾病种类 25种官方规范重疾+5种增加重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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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重大疾病种类 15种官方规范重疾+7种增加重疾,针对性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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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仅供了解产品之用,具体应以条款及保险合同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