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包括以下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其中第1-22项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疾病定义,第23-26项为我们增加的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的疾病定义。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7、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19、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0、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2、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3、多发性硬化症
24、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
25、肺源性心脏病
26、疾病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