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此2项已领取的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残疾,并达到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烧烫伤,并达到附加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金(仅限B款):
如果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时,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害保险金给相应的保险金受益人,同时附加合同终止。如果此前被保险人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我们将先行扣除。
(1) 以乘客身份乘坐于行驶在固定路线之公共交通工具内;或
(2) 在起火的学校或医院内,且于起火当时已在建筑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