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吃五谷杂粮,各种重疾防不胜防,面对收入的减少、医疗费用的增加,一次保障是否足够?您是否做好了充分准备?
产品特色
重大疾病,多重保障
突破传统重疾险理赔一次就终止保障的局限,首次重大疾病理赔后,仍可享有重大疾病保障。
及早治疗,创新赔付 提供早期治疗额外给付保险金(如原位癌等)。
七金一免,全面保障 七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关爱延续保险金、额外给付保险金七种保险金为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和重疾风险提供全方位保障。 一免: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保险所列之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以后各期的保费,本计划继续有效。在最需要帮助时豁免客户保费,并保证享有的保障维持不变,充分体现人文关怀。
有病防病,无病养老 投保本计划被保险人将立刻享有多达36种重大疾病的保险保障;若被保险人发生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为重疾风险提供有力的财务支持; 若被保险人未发生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且生存至88周岁,我们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作为贺寿金,以帮助客户安享晚年。
投保年龄
30天-55周岁
交费期限
15年、20年、30年、交至60周岁
保险期间
至被保险人88周岁
保险责任
美满一生两全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满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我们将按全残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保险金额是指: 若我们未曾通过附加合同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下列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 1. 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2. 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若我们曾通过附加合同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从给付附加合同所列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同时减少为零,您无须支付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附加美满一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含第90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其余两组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三、保险费豁免 若发生本条第二款之情形且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约定交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我们已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满365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余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五、关爱延续保险金 若我们已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满365天后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六、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若购买多份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额外给付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四项疾病(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四项疾病(一种或多种)。 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项疾病:冠状动脉手术成型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原位癌、重度烧伤)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保险金额是指: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下列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 1.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2. 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责任免除
美满一生两全保险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第2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美满一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费豁免、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关爱延续保险金及额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肌营养不良症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共36种):
第一组重大疾病(共11种)
心脑血管系统疾病 |
第二组重大疾病(共15种)
神经系统疾病 |
第三组重大疾病(共10种)
癌症、器官移植和单独分类 |
(二)急性心肌梗塞 |
(九)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
(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
(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
(十二)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
(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
(十三)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
(十四)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
(十五)瘫痪—永久完全 |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二十八)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
(十八)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二十九)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三十二)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三十)系统性红斑狼疮 |
(三十三)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三十四)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
(三十六)终末期肺病 |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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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多发性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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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肌营养不良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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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严重脊髓灰质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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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植物人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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