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因为容颜而美丽;
女人因为健康而动人;
“美丽人生”让您自信面对未来,
展现您最动人的风采。
产品特色
保障全面,涵盖面广
保障身故、全残及重大疾病(涵盖27种重大疾病)
特有疾病,多份关爱
额外提供四项女性特别关爱:女性特定原位癌、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系统性红斑狼疮、女性特定手术
到期返还,养老无忧
保险期间届满时,可获得满期金,颐养天年
简易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18周岁—50周岁
承保金额:最低1万元,最高30万元
缴费方式:年缴、半年缴、季缴
缴费期限:10年、15年、20年,缴至55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III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7、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
其中第1种至第25种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3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第26种和第27种为本公司自行增加的二种重大疾病。
女性特定原位癌包括:乳腺、子宫颈、子宫、卵巢、输卵管、阴道、外阴部位的原位癌
女性特定手术包括:全乳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
投保实例
安女士,30周岁,事业有成,已婚有子。
为自己投保本计划,保额10万,缴费20年,年缴保费3,630元,平均每天9.95元,从此安女士将拥有“美丽人生”全面的保障。
具体保险利益说明
重大疾病给付
如果安女士确诊首次患本计划所述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元以补偿医疗支出,本计划效力终止。
女性特定原位癌给付
如果安女士确诊首次患本计划所述的女性特定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可获得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20,000元以补偿医疗支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女性特定手术给付
如果安女士接受女性特定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可获得20,000元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给付
若安女士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面部严重毁损,并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接受了面部整形手术治疗,则将获得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20,000元,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系统性红斑狼疮给付
若安女士确诊首次患III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则将获得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20,000元,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或全残给付
如果安女士不幸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可获得保险金100,000元作为身故、全残赔偿,本计划效力终止。
满期给付
如果保险期间届满,安女士平安无事,就可领取满期保险金100,000元以做养老之用,本计划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美丽人生两全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附加美丽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8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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