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注: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不幸,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合同所列残疾,我们按相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主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残疾保险金。
【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合同所列烧烫伤,达到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按相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主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与烧烫伤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可获得实际支出超出80元免赔额部分的补偿,每次最高给付为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并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则无须扣除上述80元免赔额。如被保险人获得其他任何个人、机构的补偿,我们仅就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入住重症监护室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可获得全额补偿,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被保险人获得其他任何个人、机构的补偿,我们仅就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责任免除: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细内容见相关保险合同条款。
祝您和您的宝宝身体健康!
本页面仅用于理解本产品,详细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相关保险合同条款:信诚「宝康」少儿意外伤害保险、信诚附加「宝康」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信诚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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