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期间:10年、15年、20年、30年,由投保人根据本公司投保规则选定且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公司未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单满期日后生存且本公司未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保险金额÷1000×满期保险金给付表对应金额。
3.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天(含)后(此180天称为第一次等待期),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本公司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作为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同时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零,主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
4.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本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附加合同以及主合同的此后各期保险费。
5.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算起满180天(含)(此180天称为第二次等待期)后,生存且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另一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公司将按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红利分配】 除以上保险利益外,每年还可以享受公司的红利。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三种方式的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1.直接领取现金; 2.可存在我公司,累计生息,让您利上加利; 3.抵交保险费。
【示例】
30岁男性,保至70岁,缴费期限20年,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保费: 3617元(其中福佑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454元+附加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1163元)。该男子70岁之前患35种重大疾病之一,经医院确诊,保险公司赔偿该男子10万元,先赔钱后治病。若在缴费期内患病,免交以后保费!若70岁之前第二次患35种重大疾病之一,经医院确诊且与第一次所患疾病所在组别不一样,公司将第二次赔偿10万元!若该男子在保险期间(70之前)不幸身故,可获赔10万元身故保险金。若该男子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平平安安活到70岁,70岁时可领取3617×20=72340元+红利,作为养老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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