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范围: 凡持有效车(船)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轮渡、电车、缆车、地铁、轻轨等商业运营交通工具的乘客。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乘坐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以致身故、残疾、烧伤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均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金的给付或补偿。 特别说明:
医疗费用赔偿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20%的范围内,可以按80%的比例获得医疗保险金的补偿。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持有效车(船)票上车(船)时开始至到达所持车(船)票目的地下车(船)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