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对象】
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幷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幷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及给付比例表”(表一)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表二)所列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幷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表一表二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表一表二所列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3、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幷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幷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及给付比例表”(表一)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表二)所列之一者,我们按第二款确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幷在保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