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若我们审核同意,将继续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延续有效。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如果您不同意续保,请您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1及表2 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1 及表2 成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乘客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或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1)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保障成本收取日(见释义1)的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保障成本收取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保障成本的收取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职业类别决定。每万元基本保险金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保障成本收取日,我们按照当日至下月保障成本收取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保障成本收取方式与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收取方式相同。
宽限期
附加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保障成本收取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见释义2)不足以同时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保障成本收取日的次日起60天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主险合同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释义
1、保障成本收取日:若本附加险附加于万能主险,则指万能主险的结算日;若本附加险附加于投资连结主险,则指投资连结主险的扣除日。
2、保单价值:若本附加险附加于万能主险,则指万能主险的保单价值;若本附加险附加于投资连结主险,则指投资连结主险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