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第一条 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因发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本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2、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3、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本附加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九十天。
第三条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1、车辆被扣留其间的损失; 2、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停驶损失; 3、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及修复时间的损失; 4、到期未续保,停驶超过保险有效期的部分。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5% - 20% 保费 = 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 日赔偿金 × 费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