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每次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保险人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
对于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二、以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矫形、美容或整容为目的的住院;三、主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