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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