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二、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费用;三、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理的费用;四、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五、主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