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在主合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旅游线路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超过七日(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但不含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日数)、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其他成人照料的,保险人对其一位在中国境内的直系亲属前往探望并照料所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在本附加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1、 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至被保险人所在地的经济仓来回机票、船票或车票; 2、 照料被保险人期间的住宿费用(限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费用,直至被保险人出院日为止,最长不超过八十日。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可向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安排机票、船票、车票和住宿酒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