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乘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本保险所称乘用汽车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自用载运乘客的汽车。
本条款适用于除私家汽车以外的所有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运乘客汽车。
本条款及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单和批单以及经保险人审核的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其他特别约定)。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导致保险汽车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保险汽车在行驶中发生碰撞、倾覆、平行坠落;
2、保险汽车在行驶或停放中的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保险汽车遭受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沙尘暴;
4、载运保险汽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合格驾驶人随车照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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