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险股份有险公司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3年3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它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 被保险人: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以团体为单位,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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