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乘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书面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合法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机动车辆所有者及合法使用权人,经乘坐其机动车辆的被保险人同意后,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凡乘坐投保人指定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售票员、乘客以及合法经营的驾驶培训学校的学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投保时指定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包括车辆在行驶途中临时停车加油、加水或故障维修的过程)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以下伤害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身亡或确因意外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在180日(含第180日)内身故的;或因意外交通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