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目的。为了使保险钞票(即人民币,下同)及其保管人员(即被保险人的解款员、业务、财会人员、金库守卫人员以及同歹徒博斗的其他人员,下同)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人身伤害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保障投保单位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和人民生活安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 保险对象。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即被保险人,下同)所有的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保管的钞票均可按照本条款规定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下同)投保本保险。替他人代为保管的钞票须经特别约定方可承保。 第三条 保险责任。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责任险两部分,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钞票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存放于保险柜(箱)或金库内的钞票遭受外来的盗窃或抢劫; (三)营业时间营业柜台上或收款处的钞票遭受外来的抢劫; (四)解款员在缴款或提款过程中遭受外来的抢劫。 二、责任险:凡发生第三条一款中(二)、(三)、(四)项保险责任事故,致使钞票保管人员遭受人身伤害或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保险人按照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盗窃或抢劫须有明显的盗窃或抢劫痕迹,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以不超过该项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责任从签单次日零时起到保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六条 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二、被保险人及其职员、雇员的故意行为; 三、缴款或提款时无故绕道运输或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 四、缴款、提款时由于经办人员的过失和疏忽造成钞票的丢失等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其钞票保管人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过失行为; 六、钞票原封新券调入发行金库和损伤券销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七条 基本险保险金额。保险柜(箱)或业务金库内钞票的保险金额按照有关银行(或信用社)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确定;发行金库内钞票的保险金额按照最近十二个月的日均库存现金额确定;金融单位营业柜台或收款处钞票的保险金额按照最近十二个月的日均现金收付额确定;商业单位营业柜台或收款处钞票的保险金额按照最近十二个月的日均现金营业额确定;工资基金和奖励基金钞票的保险金额分别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月度工资基金和月均奖励基金确定;其他钞票估价确定。 第八条 责任险赔偿限额。造成人身伤害的,每次事故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壹万元;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其总赔偿限额按照基本险的总保险金额确定。总赔偿限额不足伍万元的按伍万元确定。 第九条 保险费。基本险的保险费率为8‰;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按总赔偿限额的6‰计收,其最低保险费不足三佰元的按三佰元计收。 第十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 被保险人应如实申报投保钞票的金额,并在签定保险单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二、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财产的规定,健全各种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三、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四、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和保险人; 五、 被保险人若不履行本条各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 保险索赔。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有关部门的证明、损失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有关费用单据。保险人应迅速审查、核实。保险赔款一经最后核定,保险人应在十日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二条 赔偿处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负责赔偿: 一、 基本险:在保险单各项保险金额范围内分别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保险钞票遭受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各项有效保险金额应是各项保险金额减去各项赔款后的余额,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改。 二、 责任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参照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办法》中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按照本条款第八条规定的限额赔偿。但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其累计赔偿金额等于或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总赔偿限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从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90天内不向保险人索赔,不提交本条款第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四条 追偿。在保险有效期内钞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应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