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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随身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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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目的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的经济利益,使其随身财产在旅游期间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失后能得到经济补偿,促进我国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特举办本保险。
保险对象
第二条 凡由在中国境内取得合法营业资格的旅行社组织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组团旅游的旅游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的范围以内:
1、服装、旅行用包、袋、箱;
2、手表、家用娱乐电器、家用摄像器材、通讯器材、运动器材、旅行用品;
3、经投保时申报并获本公司同意携带的下列物品:
(1) 电脑;
(2) 专业设备、仪器。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的范围以内:
1、金银、首饰、珠宝、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及其储存介质;
2、邮票、古玩、古书、字画、花、鸟、树、鱼、虫、盆景、工艺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食品、烟酒、土特产;
4、动物;
5、枪支弹药;
6、机动和非机动交通工具;
7、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保险财产范围内的其他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单的有效期限内,被保险财产因发生下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遭受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
3、水平运动物体撞击、固定建筑物倒塌;
4、暴风、雷击、冰雹、冰凌、雪灾、洪水、海啸、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龙卷风。
5、被保险人乘坐的由旅行社安排的运输工具倾覆、与其他物体碰撞、坠落、沉没。
第六条 在本保险单的有效期限内,旅游者因被盗窃、抢劫或抢夺且有明显作案痕迹所致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在90天以上,本公司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条 因发生上述保险事故造成旅游者在旅游地延长滞留时间所致的住宿费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本公司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任何原因造成下列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投保时应申报而被保险人未申报的财产;
2、不属于保险标的范围内的财产或因价值难以鉴定而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不保财产;
3、他人存放于被保险人处的代保管财产。
第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暴乱;
2、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3、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4、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5、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6、由于国家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2、因发生本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以外的事件造成的旅游者在旅游地点延长滞留时间所引起的任何费用;
3、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或者入住非旅行社指定的住宿场所期间所发生的财产损失;
4、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旅行社规定的旅游日期内自乘上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起,至本次旅游行程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止,均为本保险单的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时止。
保险金额、免赔额和保险费率
第十三条 本保险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按投保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十四条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
第十五条 保险费率详见费率表。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2、保险财产应在投保时足额向本公司投保。
3、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本公司关于保险标的的情况,如需携带本条款规定申报的物品,应在投保时如实向本公司申报。
4、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在5天内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5、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如发生盗抢事故时还应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和本公司。
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7、如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1-6款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被保险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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