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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自燃、火灾、爆炸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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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使用性质  | 
 年折旧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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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车辆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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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营业车辆  | 
 10%  |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或超过实际价值确定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款;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款。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或超过实际价值确定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款;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赔款。 
(三)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