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违章搭乘人员;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所致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每座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100万元,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车上人员伤亡按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20%。并按基本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