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且在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本附加险及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2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在任何情形下,我们仅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约定的高度残疾保险金中的一项,不再给付另一项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