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被保险人生存到首个年金领取日时,我们即开始在每个月的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的10%向您给付年金。开始给付年金后,不论被保险人是否生存,年金的给付期限均为10年,即年金给付次数为120次。
本主险合同有计划A、计划B、计划C、计划D及计划E五种可供您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这五种计划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分别为被保险人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及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前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后(含)身故,我们将不给付“身故保险金”。
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前发生高度残疾,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后(含)发生高度残疾,我们将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