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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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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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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但应扣除已给付的敬老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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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还未到期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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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交费期间内身故,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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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残疾关怀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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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按保险金额为准,依该表所列比例(100%-10%)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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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敬老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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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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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满期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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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但应扣除已给付的敬老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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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命末期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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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但应扣除已给付的敬老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