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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学生平安保险计划(豪华型)
投保示例 条 款 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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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疾病意外全面保,全面呵护孩子每分每秒

多种保障,陪伴您的孩子健康成长

保险计划

计划名称

商品名称

保额

幼儿

中小学

中专

大学

大专

学平险

(豪华型)

国泰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1万

18

12

15

国泰附加学生幼儿一年定期寿险

1万

6

4

5

国泰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2十元

26

18

22

国泰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5万

32

24

28

国泰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8百元

4

4

4

保险责任

A.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蒙受烧烫伤的伤害,于医院住院治疗并经诊断符合下列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一、二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二、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头、颈部位的烧伤及腐蚀伤。

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接受门诊急诊治疗的,本公司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人民币五十元的免赔金额后,依百分之八十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B.学生幼儿一年定期寿险

疾病身故或疾病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疾病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C.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但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住院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烧烫伤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此蒙受烧烫伤的伤害,于医院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的,除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的两倍乘以实际住进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给付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被保险人于同一日内分别住进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该日仅可以就其中一种病房申请给付。

骨折未住院疗养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骨折别日数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给付骨折未住院疗养金;或虽已住院治疗,但当次意外伤害事故实际住院日数未达骨折别日数的,本公司另按骨折别日数扣除实际住院日数后的剩余日数乘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给付骨折未住院疗养金。

    前述情形如属骨骼龟裂的,则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的二分之一,换算给付骨折未住院疗养金。被保险人若同时导致二种以上的骨折时,仅给付一种较高日数等级的骨折未住院疗养金。

D.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本公司按每一次住院期间所累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总额,依约定的分级累进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E.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身故或意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计划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起,按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逐月给付十二个月的意外身故或意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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