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消防法》即将修改之机,消防部门与保险业共同探讨将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明确为法定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它既是社会经济走向繁荣和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的必然结果,也是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直接表现。”5月27日,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消防协会共同主办的“携手挑战高风险———2005消防与保险国际论坛”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提出的这一观点得到与会者的广泛赞同。
吴小平在发言中指出:“保险与消防可以说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火灾保险是现代财产保险两大起源之一,世界上第一支消防队就是由英国的保险公司设立的。保险业的经营者们从火灾保险的早期就已经注意到了消防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虽然保险与消防的专业化程度都不断提高,二者在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分工也越来越明确,但是二者之间却一直保持着良好的互动关系,逐步建立起了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相互独立又密切相关的功能互补体系。”
本次论坛上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国公共场所恶性火灾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威胁和损失,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据公安部消防局的统计,20世纪80年代以来,仅大型商厦发生的公共场所火灾就高达300余起。近几年来,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的火灾每年都有数千起之多。在这些恶性火灾事故中,投保了火灾公众责任险的经营单位微乎其微。在我国的大中城市,此险种的投保率也很低,投保的经营单位以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居多。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已成为大多数西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实行强制保险制度。而我国过去在处理灾害事故方面,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不注重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一些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由于没有参加保险或保障不充分,而不能获得及时足额的保险赔偿,政府不得不承担大量的善后处理工作,不仅加重财政负担,处理效果往往也不理想。
来自保险业和消防部门的会议代表均在论坛发言中表示,在防灾减灾方面,保险与消防虽然使用的手段有经济和行政之分,但二者的利益和目标是一致的。建立保险与消防互动协调机制,是实现二者共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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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火灾事故中,投保人对第三方受害公众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公众聚集场所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投保了该险种后,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保险公司将在责任范围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于保障公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转嫁经营者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利于消防与保险共同合作,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