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关键在于公估人才的培养,这既是保险公估技术专业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参与保险市场竞争的要求。要不断完善现行的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体系,建立健全公估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实务培训制度,加快保险公估专家网络的建立。
保险公估人的存在与发展,源于保险公估人的独特地位和特有职能。保险公估人介入保险市场,不仅能有效地降低保险商品的边际交易成本,而且能维护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建立与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实现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的今天,大力发展我国的保险公估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关键在于公估人才的培养,这既是保险公估技术专业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参与保险市场竞争的要求。为保证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水平,各国一般都有严格的资格考试和市场准入限制。凡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计划和保险公估资格考试。许多国家规定参加资格考试的公估人员须具有3至5年的公估从业经验,并且要根据自身的公估技能级别,参加相应等级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准执业。在英国,申请成为特许理赔师协会会员,必须同时通过英国特许保险协会学士资格考试和英国特许理赔师协会学士资格考试,并另选通过三门保险理工科目考试。此外,还要求有五年公估人工作经验,或有三年公估人工作经验且同时是其他相关协会会员;在日本,不同技能级别的保险公估人要求参加相应各级考试;韩国按险种将保险公估人分为三类,每一类保险公估人除考试一般保险知识外,还需考试相关险种具体理赔实务课程。
而我国目前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却相对比较简单和宽松。2002年1月施行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如下:第二十九条“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第三十一条“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在申请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目前公估人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为———《保险理论与实务》、《保险法规与实务》,考试内容主要是保险理论方面的知识。
虽然相对宽松的准入条件对加快培育保险公估市场主体,促进保险公估业快速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我国,保险公估业还是一种新兴行业,一开始就应使其朝着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积极培育一大批素质高、专业分工精细、信誉良好的优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使其在良性循环的轨道上发展,千万不可盲目求大、求快。因此在大力促进我国保险公估市场发展的同时,一定要着力完善我国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与教育培训体系。
首先,不断完善现行的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体系。考试可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档,随着级别的升高,加试理工方面某一行业的专业知识,使其逐渐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因为公估作为保险这一社会科学,与其他诸如机械、电子、生物化工、土木建筑、船舶、仪器仪表等自然科学紧密联系的交叉性学科,应使二者有效地结合,不可偏颇。在现行条件下,也可借助国家人事部的其他相关考试,规定达到保险方面和理工方面某一行业的双重技术职称者,即可申请一定级别的公估从业资格。无论其级别高低,其执业范围主要视其理工方面的专业而定。
对现行具有实务经验又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高级工程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实行保险公估培训和审核认定制,即对这些人员进行保险公估的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对其原技术职称进行审核。对合格者确认其保险公估人资格,并限定其执行与本专业有关的保险公估业务。
其次,建立健全公估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实务培训制度。在公估行的内部管理中,公估人员的实务培训是一项不可间断的工程。监督机构或者行业协会应在全国设立一个或若干个正规的保险公估培训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保险公估人员进行保险知识和相关专业公估技术培训,以不断更新公估人员现有的知识结构、技术结构以及公估技术手段、公估公司的经营理念等,提高公估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还应加强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培养。
最后,加快保险公估专家网络的建立。加强公估专家人才的培养;加强国内外保险公估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国外优秀公估专家;加强公估师学会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