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监管机制失控,住房基金、社会保基金等“民生”基金正受到内部蛀虫的吞食。继广州8.9亿元养老保险金“在外营运”、陕西2800万元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炒股、保定3亿元住房公积金被携带潜逃之后,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树彪从1999年至2004年1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作案44次,犯罪金额超过1亿元,用于挥霍和赌博。作案时间之长、手段之拙劣、涉案金额之巨,无不触目惊心。
之所以称李树彪犯罪手段拙劣,是因为总是通过伪造虚假的职工建房申请,经由编织的黑关系网提取存款。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贷款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递交中心,经中心信贷部工作人员、分管信贷的副主任及主任李树彪本人3级审批。对于虚假贷款申请,前面两关只要一审核,就能发现破绽。但《条例》赋予主任监管、发放公积金贷款的权力,使李拥有了生杀予权的大权。不仅使之造假得心应手,更成了一种对履行职责下属随意威逼的淫威。基层工作人员平时想见到上级的一把手都不容易,一般更不敢冒犯一把手。曾有个县里的公积金中心领导来问各种手续,李说“你们要服从安排”。对方不服从,李立刻威胁,“不听话就把你调到偏远地区蹲点”,逼令对方放弃质疑。就是这样,在短短两年的时间里,李树彪用伪造借款委托书的方式,从下属6个管理部轻松贷出了5000多万元公积金。
当然,李树彪将6亿元公众基金当成“个人提款机”,进行贪婪侵吞,也与监管机制失控直接相关。从条例机构设置看,中心挂靠于建委,但实际上建委对中心无法管理到位。《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必须执行“住房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但住房管理委员会主任是一位副市长,与李关系密切。在质证中,李再次表明有一笔巨款是按照某市领导的要求办理的。事实上,在2002年郴州启动的一个城建项目中,因资金周转不过来,也曾由政府出面以住房公积金抵押从银行调用数笔资金。依规定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其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需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但地方政府对于公积金的预算管理形同虚设。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管责任也被人为地悬空。对住房公积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抵押。但各银行为了自己的利益都无视条例规定给李树彪贷款。
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被称为“安居钱”、“养命钱”,相比于一般的财政资金,与民生关系更加紧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物质基础,其安全与否关系甚大。可据建设部提供的数据,截至2004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有沉淀资金2086.3亿元。对此,人们不能不担心这些“民生资金”的安全,不能不关注监督管理机制的健全有效。有专家认为,李树彪案最根本的是缺乏有力的预算制度约束。不能说没有制度,但是政府部门的预算似乎从来都缺乏刚性,更多的是随意性和随机性,动辄追加预算就是例证。加强预算约束,就是要通过人大机构批准,确保基金运行的稳定性、规范性。不用说挥霍,即使是任何的挪用,包括政府的借用都必须严格禁止。这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同时,事关民生和社会和谐基金的安全保障,还应建立在公开运行的基础之上,审计、财政部门要定期予以审查监督,不是走走过场,并定期将审计结果通过媒体和公告的形式预以公示,将基金的运行动态置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努力禁绝暗箱操作,以及大权一人独揽的可怕现实。通过向社会提供真实、明确的信息,促进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
其三,就是要落实责任。公共资金由谁运作和经营,谁就理当对这些资金负责,出了问题就追究责任。要实行基金运作风险责任制,比如5万元以上贷款项目报市财政局批准,10万元以上贷款项目由主管副市长批准。一旦资金沉淀,签字人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是,才能有效防止李树彪式的蛀虫再度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