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和法国安盛集团共同承办的“寿险公司内含价值国际研讨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充分吸收和借鉴国际的成功经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建立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的内含价值评估体系。
“目前,评价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指标还不十分健全,评价规模和速度的多,评价质量和效益的少;评价短期经营效果的多,评价长期发展潜力的少;评价某一方面经营状况的多,反映保险公司整体素质的少。”他表示,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增长方式的转变,越来越需要更加完善的保险业务评价体系来全面地反映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状况,为企业的发展和保险监管提供科学的依据。
吴定富认为,实行内含价值评估,可以引导经营管理者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业务质量,优化业务结构,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逐步实现从单纯追求规模向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的转变。同时,实行内含价值评估,有助于准确判断保险业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真实状况,科学地评估不同业务对保险公司的真实价值和保险经营管理人员的贡献,从而使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加了解,为加强股东的监督和约束,完善公司治理创造条件。
“内含价值评估作为一种价值管理手段,能够对公司的利润来源进行有效分析,帮助经营管理者对产品和职能部门进行绩效管理,对各种保险产品进行比较分析,选择最有利的产品进行销售,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他同时认为,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资本市场,而内含价值评估可以为保险公司上市估值、兼并和股票价值分析提供有效的财务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融资,从而推动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发展。
据了解,目前,除了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人寿股份和中国平安以外,我国大部分寿险公司出于安全等各种因素的考虑,还没有普遍采用内含价值评估方法。2004年7月,由保监会牵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分国内外专家成立了内含价值报告工作小组,研究建立中国的内含价值报告体系。经过一年多努力,《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的初稿已经完成,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而最终通过论证之后,我国的寿险公司将在每年的报表中必须按该《指引》的要求提供内含价值报告。
吴定富表示,内含价值评估方法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广泛运用这套评估方法还有一个过程。因此,要稳步推广,分步实施。要在中国人寿股份与中国平安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健全内含价值编制制度、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制度,并把内含价值评估纳入保险监管范畴,不断推动我国保险业内含价值评估体系的完善。
而由于内含价值的评估涉及精算、财务统计等许多基础性工作,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协助。因此,保险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协作,不断完善保险数据库建设,健全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和共享平台,提高数据分析能力,为内含价值评估体系的实施打下一个比较好的基础。同时,要加强人才的培训和教育,为做好这项工作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在此次研讨会上,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也表示,保险公司的内含价值评估方法和体系,是由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所决定的。运用内含价值评估方法,着眼于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的稳健盈利,解决了公司当时账面亏损与今后能否盈利的矛盾,实现不同种类业务的统一评估标准,可以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个别公司过去只注重保费规模,惟保费论英雄,不太重视业务质量,内含价值就是要引导保险公司向价值创造的方向进行经营。
不过,他强调说,对内含价值评估报告更为关注的应该是保险公司的投资者和董事会,而对于保险监管部门来说,内含价值报告只能作为监管的参考,“保险监管部门最关注的还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