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地方政府在首都设立办事处,哪个国家都不例外,但像我们这样省、市、县各级政府都普遍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却是我们特有的现象。
各地方设立驻京或驻其他城市办事机构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在所驻地开展工作促进本地发展,事实上不少驻外机构也确实为发展家乡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驻京办许多游走于法律边缘的非常规运作模式使其职能发生异化,一些驻京办俨然成为地方官员的后花园和私人会馆,成为官员亲属吃喝玩乐的招待所,甚至成为一些地方官员和“京官”之间腐败的中间桥梁。
中国古代社会普遍在京师等大城市设同乡会和会馆。会馆的主要功能是联络和打通各种社会关系,同时也还有扶贫助弱功能,比如收容安置家乡在外的失意落魄人员,为家乡在外人员的子女创办学校等等。但是当今的驻京办,后一种功能已经完全丧失,前一种功能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最主要的变化是从为私人花钱买官变成了为地方跑部委、要资金、要项目,驻京办也由以前的民办半公益性质变成了今天纯粹的官办性质。
地方政府向中央各部委要资金、要项目本身无可非议,关键的问题是,如果中央各部委有太多的项目和转移支付的资金掌握在自己手里,而且这些项目和资金的运用又缺乏足够刚性的法律约束,那么,给谁不给谁可能就在一闪念之间。在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里,一笔巨资、一个大项目,给谁都是给,给谁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那么,给与不给之间,往往就是“功夫在诗外”。于是,向相关领导及部委公关,便成为各地驻京办顺理成章的工作职责,诚如四川省某市一位驻京办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言:“我的工作就是将礼物不露痕迹地送到领导的手中。说到公关,就是对部委司局负责人的喜好了如指掌,再据此陪他们打牌、旅游、喝酒、听戏,或买字画、古玩。礼物不在贵,贵了给人家添麻烦,也不能太便宜,关键是要投其所好。”这样一来,一些驻京办事实上为公款行贿打开了方便之门,并成为公款行贿的积极实践者和探索者。
而驻京办通过日常公关编织、积累了巨大的人脉资源,又反过来给驻京办工作人员自身的腐败创造了条件。他们通过公款“公关”在中央各部委官员中获得良好的私人关系,成为地方官眼里能量非同寻常的“通天人物”,不仅比他们官职小的地方官常常有求于他们,甚至连他们原地直接的顶头上司也得通过他们才能与“京官”们保持密切联系,为日后的升迁之路做准备。
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是巨额转移支付和项目审批权转换成了各地驻京办非凡的公关能量;然后又转换成驻京办工作人员的“私人关系”,进而变成他们可资利用的“腐败资本”。在这其中,我们几乎无法分清项目“公关”中公与私的界限!而“公共关系”变成私人资本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性条件就是上下级官员之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根治“驻京办问题”,并非把驻京办一关了之就可以,而是需要充分转变其职能,努力实现其由“向上攻官”到“向下扶贫济弱”和“向上平等博弈”的转变。这不仅需要公开透明的转移支付和项目审批程序,更需要从法律上厘清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权利关系,做到责任和权利对等,国家不应该将权力过于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同时,也要大力改革政府官员的权力授受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改变下级官员对上级官员的人身依附关系,进而防止下级官员通过驻京办之类的公派机构堂而皇之地假公济私暗度陈仓为自己修建飞黄腾达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