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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滞后江苏机动车三责险 一年多赔两个亿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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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初,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供江苏省各级法院参照执行。《意见》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因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仅起诉机动车方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方已经为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应当根据机动车方的申请或者主动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是保险公司已经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除外。

    《意见》还规定,在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专门性规定实施前,对于机动车方已根据机动车登记地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自去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江苏省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涉及三责险所有结案的诉讼中,保险公司几乎是无一例外地全部败诉,照单全赔。问题的根源就在于,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与之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同时生效。可是,另一份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有紧密联系的法律文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却迟迟未能出台。

    今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随后法律专家和保险专家对草案提出许多尖锐批评。直到目前,有关该条例的立法进展还显得十分不明朗,何时能通过实施仍是一个未知数。也有国内保险专家对江苏法院审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全面推行机动车三责险提出异议,认为,新交法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但目前的问题是第三者强制险条例并未出台,此时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这显然不合理。

    据江苏省保险学会的一项调查显示,自去年5月1日至今年6月,江苏省各级法院审理机动车三责险案件共计3885个,涉案金额3.9573亿元。其中,按商业保险条款不该理赔的高达2.0042亿元,占总金额的50.65%。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多出两个亿。今年以来,这一趋势更是呈几何级数增长。业内人士惊呼,长此以往,保险公司的亏空将越来越大,抗风险能力将大大降低,会给社会稳定带来重大影响,必须引起监管部门和立法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和警惕。

    而来自审判一线的一些法官则认为,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已经明明白白地摆在那里,我们不能因为没有具体规定而对当事人的诉求不予理睬。支持上述观点的人认为,相对于保险公司,受害人是弱者。

    反对这一观点的人认为,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应按照商法的有关规则处理问题,不能用司法的权力横加干涉。

    尽管认识上还存在不少分歧,但江苏省高院相关意见的出台使江苏省法院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上形成了统一的做法。然而,交通事故纠纷审理的难度并未降低,审理期限和调解的难度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据有关法院民一庭道路交通事故专门合议庭的法官介绍,今年交通事故纠纷数量猛增。由于按照省法院的要求,统一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但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会提出管辖异议、上诉或是拒绝调解,使办案周期大大延长。案件从百分之七八十调解结案,到现在的90%以上都是判决结案。

    也有法官介绍,由于保险公司对省法院意见的抵触,所以,他们常常是明知道提出管辖异议和上诉会被驳回,但还一直坚持,无非是想表达他们的不满。法官们建议,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不合理,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用积极主动的方式提出来,那样可能会更有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

    有学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切实保障受害者利益,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确立了强制保险制度,这是一件大好事。但这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把好事办好,关键是要讲科学,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着眼于全局,系统地分析解决问题。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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