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所有的开发区管委会来说,2005年8月1日可能都是其命运的一个重大转折点。当日,新华社消息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日起,明确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才有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在我国行政机构序列中,并没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伴随着全国各地出现的开发区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种特殊机构应运而生,不仅负责招商引资,而且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着政府机构才能行使的权力。这些年,许多开发区管委会不但对外招商批租土地,而且设立了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俨然成为当地的特区。
我国宪法对国家的权力机构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乡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可是,几乎在宪法颁布实施的同时,为了因应部分地区特殊需要,我国先后设置了许多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之外的权力机构。比如在新疆设置了建设兵团,建设兵团不仅是一个军事组织,而且是一个可以开办企业、从事各项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为了配合建设兵团的工作,征得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同意,在建设兵团内部设置了相应的司法机构。建设兵团成为独立于国家现行行政架构之外新的权力机构。不仅如此,在内地有些地方,劳改农场也有自己的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这些经过前国家领导人特批,并且被当地权力机关认可的机构不仅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正规国家权力机关所享有的行政权力,而且承担着提高当地生活水平、调解民商事纠纷、解决人员安置、提供公共设施、处理与相邻地区矛盾的职责。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也就不足为奇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存在,说明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刚性约束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在一些地方官员脑海里,只要为了促进本地生产力发展,什么违法乱纪的事情都可以干。在这样的改革思路下,凡是在正常的行政区无法办理的事情,都可以安排在开发区,由管委会自主决定。所以,从表面上来看,开发区是经济特区,但是从本质上说,开发区就是文化特区、法律特区,是可以逃避国家法律规定的避风港。
否定开发区管委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资格,是重新树立法律尊严,维护宪法权威的必要举措。但是,如果没有看到开发区管委会存在的违宪性,没有从根本上贯彻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那么,取消开发区管委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资格之后,地方官员还会想出其他变通办法,对抗国家法律。否定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只是限制了开发区管委会的部分权力,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从宪法和法律的高度,彻底清理国家权力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和机构,防止一些特殊机构独霸一方,为非作歹。
随着社会关系的逐渐稳定,中国的宪法应当进入到“宪政宪法”时期。宪法所规定的权力机关不得随意变动,宪法自身的稳定性必须得到保障。只有这样,公民和市场主体才能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有明确的预期,公民才能安居乐业,市场主体才能够长期经营。建立稳定的权力结构,是中国今后努力的方向。
当前,在解决开发区管委会出让土地合同纠纷时,应该充分保护受害人一方的利益,防止少数开发区管委会假借司法审判活动推卸自己的责任。坦率地说,因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体不合格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过错责任全部在政府有关部门一方,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赔偿无过错受让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