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在对某知名大型跨国保险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对该企业2001~2003年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的18亿元营业收入,按0.9‰的费率,责令其补缴了160余万元的堤围防护费(以下简称堤防费)。
据市地税局介绍,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保险企业个别险种的保费收入和国际运输企业的运费收入可以享受一定的营业税减免优惠。而在实际的操作中,一些企业想当然地认为,享受营业税减免的收入同样不用缴纳堤防费,因此对这部分收入没有申报缴费。其实免税并不等于免费。
堤防费的征收范围是指在广州市范围内经营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场、工商企业,其缴交依据是企业计征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的应纳税营业(销售)额。不属于流转税征税范围的收入不征堤围防护费。
上例企业之所以会少缴堤防费,是因为混淆了“免征流转税”和“不征流转税”这二个不同的概念。“免征”是指其收入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但享受免税照顾;而“不征”是指其收入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流转税。因此,在计缴堤防费时,如果营业(销售)收入是享受流转税减免的,其堤防费还是要缴交;但如果营业(销售)收入是政策规定不征收流转税的,则同样也不征收堤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