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股东利用股东权利,通过关联交易、借款等办法转移上市公司利润和资产,有的甚至将上市公司掏空。对此,业内权威专家指出,法律滞后已成为当前我国保险业公司治理制度的根本“缺陷”。 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险市场准入一直采取较为审慎的政策,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标准和程序。随着保险市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越来越受到广大投保人和投资者的重视。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关国亮指出,目前我国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职责范围都有明确规定,但与保险公司的实践相比,现行法律存在不匹配和相对滞后的问题。如激励机制问题,虽然目前在境外上市的保险公司尝试以虚拟股票期权或股票升值收益权进行期权激励,但国内相关法律对高管人员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既无原则规定也无财会、税收等相关政策。在保险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形势下,很多公司为防止恶意“挖角”和稳定高管团队,只能使用提高年薪的办法,这样不仅容易引起攀比之风,也加大了公司的治理成本。 此外,在现阶段,我国保险业的特点仍是以国有保险公司或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占主导地位,新生民营资本参与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正越来越多,但大多处于发展初期,因而两者公司治理面临的问题也不同。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认为,对于前者,突出问题是一股独大,如何保证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如何建立有效经营风险管控机制是核心所在。对于后者,一方面是股权过于分散,经营管理层受到牵制过多,从而影响决策效率和公司业务发展;另一方面,尤其是在民营资本居控制地位的公司中,个别股东追求短期利润、急功近利,甚至极少数股东企图用保险公司作为其他企业的融资平台,对此监管机关应当予以特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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