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3日在京表示,作为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保监会将尽快出台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指引,实质性推动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他说,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初步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组织架构,平安、新华、泰康等9家保险公司还引入了独立董事,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当前形势看,必须进一步指导和监督保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特别是要强化董事会职能,规范董事会的构成和运作,明确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关系,防止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侵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由于没有充分对CEO及其他管理人员实施监管,一定程度导致了近期在美国、欧洲、澳大利亚和亚洲发生的一系列公司破产、会计和其他丑闻。全球的证券和保险业监管机构,包括法院,都在考虑在公司治理中此类可能出现的失误。”与会的一位国际同行代表说。
国内保险公司在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建设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一家中资寿险公司老总向记者“报忧”:股权控制问题、独立董事问题、法律法规滞后问题还有风险控制问题,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四大“掣肘”。
比如股权控制问题。目前在国有保险公司中,大股东属于“国家”,政府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对公司实行控制,并通过层层委托授权经营者管理。但是公司经营者的绩效评估体系复杂且目标多元化,其人事任免权又另属一套体系,因此难以跳出官本位的束缚,使市场意识和进取意识弱化;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股东背景比较复杂,中资、外资、国有、民营股东的投资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尽相同,自律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各公司的内部制衡机制差异较大,表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特点也存在鲜明差异。 保监会国际部主任孟昭亿谈到,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2004年年会提出了一个新的保险监管框架,将公司治理与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并列为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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