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驾驶张某的金杯客车与一辆奔驰轿车相撞,保险公司评估奔驰车损失为1500元,但张某后来却依法院判决实际赔偿奔驰车损失3.33万余元。在就理赔数额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日前张某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支公司告上东城区人民法院。 8月18日下午14时,这起车险纠纷案在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保险公司败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给张某33368元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1354元。 保险公司当庭表示对这一判决结果持有异议。 案情经过 2004年5月8日,张某为其所有的金杯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第三者责任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2005年1月10日,杨某驾驶张某的金杯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了现场查勘,并对事故损失金额的定损为1965元,其中,金杯客车损失465元、奔驰轿车损失为1500元。事后,保险公司将张某的客车进行了修理,但与奔驰车主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 4月3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奔驰车主修车费3.33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45元。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1500元。 被保险人观点 张某认为,保险公司是赔偿保险费的一方,由保险公司自己确定损失的数额,这种做法是不公平的。事实上,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定损只是对事故损失的一种估计,保险公司应以实际损失来赔偿。奔驰车是高档轿车,修理费用较高,所以被告应按照原告实际赔偿的数额支付保险费。 保险公司观点 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保险事故造成奔驰车的损失只有1500元,第三者奔驰车主自行修理所支出的33368元修理费,并不是保险事故造成的。而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只愿意向张某支付保险金1500元。 法院观点 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第三者支出的33368元修理费是不是这次保险事故造成的。也就是说,被告应支付保险金的数额是以原告实际赔付的数额为准,还是以被告的定损数额为准。 原告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供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用于证明因保险事故给第三者奔驰车主造成了33368元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支出的修理费与保险事故无关,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此外,保险合同中虽然有关于如何定损的具体约定,但这种规定并不能约束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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